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新規下月實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實施后,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等7種行為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規定》自2020年12月28日公布后便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隨著近年高層建筑的快速發展,高層小區住宅成了現代小區的標配,但我國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見于各種規定、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中,難以適應新的工作需要。《規定》總結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并于今年8月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解釋,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公共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等。根據該解釋,我市目前新建的絕大多數高層小區住宅均將納入《規定》的管理范圍。
《規定》具體回應了市民關心的電動自行車上高層這一安全隱患,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電動自行車上高層的一些行為則將面臨罰款。今年5月起實施的《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中,已經明確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規定》進一步明確,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除電動自行車上高層外,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及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等6種行為同樣納入了處罰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