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領導解讀新社保法:社保關系可轉移接續
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生效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著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昨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市人社局副局長、市社保局局長莫國驅,請他就該部法律的一些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一:社保關系可轉移接續
莫國驅指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社會保險法》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解決辦法:“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此外,個人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或失業保險關系也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莫國驅表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我市其實早已開展,目前省內基本已經實現“無障礙”轉移。省外轉移也已開展,但由于電腦聯網工作尚未完善,辦理轉移需要手工操作。
亮點二:解決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參保者的待遇問題
《社保保險法》另一個亮點,是解決了參加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參保者的待遇問題。莫國驅解釋,按照國務院原來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終止養老關系。《社會保險法》統一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交費至滿15年,然后按月領養老金。同時,也可以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有關養老保險待遇。
亮點三:因“第三人”受傷,可先治病再追償
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受傷,但第三人卻逃匿或拒付醫療費用。《社會保險法》規定,出現這種情況,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先付”,確保參保人得到及時救助。根據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個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亮點四:參保人的權利更多了
莫國驅介紹,《社會保險法》在工傷、失業、生育等險種方面增加了參保者的權利。
一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擴大: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三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是失業保險待遇提高:領取失業金最長期限不變,但繳費不滿14年的參保人員領取的失業待遇期限比我省先行政策有所提高。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是生育保險擴大支付范圍: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配偶未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莫國驅表示,《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后,各地還將結合當地實際出臺實施細則。因此,廣東省出臺《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政策后,我市也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