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價值10萬元以上交易要在媒體公布
日前,市政府印發《陽江市農村產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推動農村產權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其中規定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產權交易必須通過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交易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特別規定的之外,均適用該交易辦法。
根據《辦法》,市、縣兩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并指導監督轄區內農村產權交易。各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工作領導小組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并設立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交易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做好農村產權交易和公開工作。服務平臺在農村產權交易中不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但聘請拍賣師提供臨時服務的,可以約定聘用成本由競得人承擔。
《辦法》要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對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的信息備案,建立產權交易出讓方名錄,并按照縣、鎮兩級設定的標準,每年對農村產權受讓人的履約情況等信用信息至少進行一次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將信用情況惡劣的受讓人列入黑名單,在服務平臺予以公布。對列入黑名單的組織和個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向各集體經濟組織做風險提示。
除了按規定需要到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農村產權交易分鎮級交易和村級交易。嚴禁將達到鎮級交易標準的農村產權化整為零、分拆交易。除了另有特別規定的,農村產權交易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并應當合理確定交易底價。
《辦法》要求,農村產權實行鎮級交易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服務平臺管理機構提交交易申請,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獲得回復。交易申請通過后,集體經濟組織還要向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后,服務平臺受理交易項目,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委托協議,將交易信息通過服務平臺等公開,其中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交易必須通過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布。從交易信息發布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農村產權公開交易競價時,應由村黨員代表、成員代表和監事會成員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集體經濟組織要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
服務平臺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交易達成后,雙方應在服務平臺即時簽訂成交確認書,并通過服務平臺等公示交易結果至少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內要在鎮(街道)指定場所簽訂正式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