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車輛、設備沖洗水循環使用,禁止此類廢水直接外排。暴雨徑流經沉砂后引至附近雨水管網排放,避免雨水橫流現象。施工期施工人員依托周邊村莊食宿,產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當地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排放。營運期生產廢水和現有項目的其他污水近期交由有能力的廢水處理單位處理。待陽西縣新墟產業園污水處理廠(一期)及配套管網建設工程建成后,本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現有項目的其他污水經廠內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陽西縣新墟產業園污水處理廠(一期)進水水質要求后,接入新墟產業園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項目初期雨水經“二級隔油+沉淀+砂濾”處理后,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表 1 再生水用作工業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中的“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標準要求,作為循環冷卻水回用。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應設置施工圍擋、定時灑水抑塵、加強對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的維護和管理。營運期加熱爐1的煙氣通過現有項目的28m的排氣筒(DA001)排放,加熱爐2的煙氣通過現有項目的30m的排氣筒(DA002)排放,加熱爐燃燒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鍋爐燃燒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經現有項目的16m的排氣筒(DA003)排放;污水處理站和危廢貯存間廢氣收集后采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裝置,經現有項目的15米高排氣筒排放(DA004)排放,氨氣、硫化氫和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要求,非甲烷總烴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 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物料裝卸廢氣、儲罐呼吸廢氣和管線閥門泄漏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非甲烷總烴,物料裝卸廢氣采用油氣回收裝置減少有機廢氣排放,油氣回收尾氣和儲罐呼吸廢氣再經活性炭吸附處理后于廠區內無組織排放,廠區內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 3 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廠界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 (三)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好施工時間與施工場所,應選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減少同時作業的高噪聲施工機械數量,施工單位要嚴格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的要求。營運期應對噪聲源采取適當降噪、減振、消聲和綠化等治理措施,廠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處置措施。施工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統一收集并由環衛部門定時清運;建筑垃圾按市政部門要求進行定點棄置。營運期產生的含油濾渣、廢水處理氣浮渣、隔油渣、反應沉淀池污泥、初期雨水沉淀池污泥、生化污泥、砂濾罐過濾介質、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經分類收集后,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資質單位處理處置。 (五)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營運期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時,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六)加強與周圍群眾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發現問題,有問題須立即整改,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