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廠房已建成,因此本次施工內容僅包括生產設備、環保設施等的搬運、安裝以及現場清理,施工期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搬運各類生產設備、環保設施等機械及安裝產生的噪聲及內部裝修產生的少量廢氣、固廢,建設單位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盡量減少裝修噪聲和固體廢物的排放。 2、營運期項目使用乳化液、軋制油作為軋制冷卻液和潤滑劑,軋制過程會產生油霧。一、二期項目產生的油霧經密閉收集后,分別經過油霧多級凈化裝置處理后通過22m高排放口排放(一期:DA001、二期:DA008和DA015);一、二期項目的退火爐均以天然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分別經一期、二期的預熱段、熱交換器以及余熱鍋爐回收熱能后再經過SCR脫硝系統處理,處理達標后通過高度22m排氣筒DA002、DA009排放;項目風冷段會產生含塵廢氣,一、二期風冷廢氣經過氣塵分離裝置處理后通過22m高排放口排放(一期:DA003、DA004、DA027(新增);二期:DA010);項目一期中性鹽電解預酸洗過程產生硫酸霧、鉻酸霧,電解廢氣經密閉收集后采用堿霧噴淋處理后通過高度22m排氣筒DA005排放;項目二期退火酸洗線首先采用拋丸工序,此工序會產生拋丸廢氣;拋丸廢氣經布袋密閉負壓集氣排風系統收集后由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根22m高的排氣筒(DA011、DA012)排放;項目一期、二期采用硝酸+氫氟酸對帶鋼進行混酸酸洗,此過程會產生酸洗廢氣(硝酸霧、氟化物),酸洗廢氣經過一級水噴淋洗滌塔+天然氣燃燒加熱+SCR脫硝處理工藝處理后,經22m排氣筒DA006(一期)、DA013(二期)排放;處理酸洗廢氣的過程中,會產生天然氣燃燒廢氣,燃燒廢氣與酸洗廢氣混合后達到SCR適宜溫度,通過SCR脫硝處理后經22m排氣筒DA006(一期)、DA013(二期)排放;項目設有1套納焙燒法酸再生系統用于一期、二期混酸再生利用,產生的廢氣污染物主要為氮氧化物、硝酸霧(以NOx表征)、二氧化硫、煙塵(顆粒物)、氟化物,酸霧廢氣采用“布袋除塵器+水噴淋洗滌塔+SCR脫硝”工藝進行處理達標后,通過22m高的排氣筒DA014排放;項目三期采用硫酸+氫氟酸對帶鋼進行混酸酸洗,此過程會產生酸洗廢氣(硫酸霧、氟化物),經水噴淋+堿液噴淋處理后經過22m排氣筒DA025統一排放;三期新增脫脂工序使用脫脂劑進行脫脂的過程中會產生堿霧,設置1套堿霧收集處理系統,堿霧廢氣經濕法噴淋裝置處理后,經1根20m排氣筒DA026排放;一期在線平整機粉塵設有袋式除塵器,不設排氣筒,未收集粉塵以無組織形式排放;項目退火廢氣、酸洗廢氣、混酸再生廢氣中的氮氧化物采用SCR脫硝設備處理,SCR脫硝采用25%的氨水作為還原劑,此過程會有未被利用的氨隨著尾氣一同排放。另外,儲罐在儲存氨水的過程中產生的氨為無組織排放;廢水生化處理系統運行過程中會產生惡臭氣體,惡臭氣體產生量較少,無組織排放。 項目退火爐燃燒廢氣執行《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SCR脫硝產生的氨排放速率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要求,排放口的氨逃逸濃度按《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 號)的要求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軋制油霧廢氣、退火爐風冷廢氣、酸洗酸霧廢氣等有組織廢氣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及修改單表3特別排放限值。項目廢水生化處理系統產生的惡臭污染物(臭氣濃度、氨、硫化氫)和氨水儲罐產生的呼吸廢氣無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擴改建的限值要求。生產裝置區其他無組織排放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表4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及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3、營運期項目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和含鉻廢水、酸性廢水、堿霧噴淋廢水。項目實行雨污分流制度,雨水排入廠區雨水排水管網;含鉻廢水經含鉻廢水處理系統(+重金屬在線監測)+生化處理系統處理后排至臨港工業園工業污水處理廠;混酸廢水、酸洗清洗廢水等含酸廢水和堿霧噴淋廢水經酸性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部分回用于濁水循環系統,部分經生化處理系統處理后20%~28%排至臨港工業園工業污水處理廠,72%~80%回用于濁水循環系統;含油廢水經含油廢水處理系統預處理后50%回用于濁水循環系統,50%與其他清洗廢水進入綜合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達標后排至臨港工業園工業污水處理廠。 營運期外排廢水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表2間接排放標準要求、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臨港工業園工業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的較嚴者;項目生產廢水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GB13456-2012)表2間接排放標準的較嚴者;回用水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24)表1洗滌用水水質標準。 4、營運期應對噪聲源采取適當降噪、墻體隔音、減振、吸聲等治理措施,廠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5、營運期廢捆帶、不銹鋼廢料、氧化鐵皮收集后外售處理;廢耐火材料可由耐火材料企業回收;綜合污泥、生化污泥運至水泥廠綜合利用;氧化鐵粉經收集后外售處理;除鹽水制備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定期交由一般固廢公司處理處置。危險廢物(廢軋制油、廢濾布、廢潤滑油、廢液壓油、金屬表面處理污泥、研磨渣、含油抹布、手套、廢油桶)經統一收集分類暫存于面積600m2的危險廢物暫存間,委托有危廢處理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6、營運期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時,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7、項目嚴格按照竣工驗收的內容對工程項目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監督和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加強人員培訓,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對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進行監測,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8、加強與周圍群眾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發現問題,有問題須立即整改,以減少對外界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