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防治措施:①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村鎮的污水處理系統處理,施工臨建區產生的生活污水外運處理;施工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降塵、車輛沖洗等;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利用船載收集裝置收集,排入接收設施,定期由施工單位自行委托有處理能力的公司接收上岸處理,不在本工程附近海域排放。②營運期:沿線服務設施產生的生活污水經過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沖廁、車輛沖洗和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標準較嚴者后,回用于沖廁、綠化和道路清掃,不外排。 2、廢氣防治措施:①施工期:施工單位車輛運輸散體材料和廢棄物時應密閉、包扎、覆蓋,避免沿途漏撒,控制揚塵污染;施工場地應落實施工現場圍蔽、砂土覆蓋、路面硬化、灑水抑塵、車輛沖凈、場地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臨建區的大臨工程產生的廢氣污染物須采取相應廢氣治理措施處理;施工期廢氣污染物排放要嚴格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時段二級標準要求。②營運期:沿線服務設施食堂灶頭安裝與其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廢氣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3、固體廢物防治措施:①施工期: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堆放,并分別委托相應回收單位妥善處理;產生的棄土棄渣則全部運至本項目設置的棄渣場進行填埋處置。②營運期:生活垃圾經環衛人員清掃、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置、服務區機修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潤滑油、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 4、噪聲防治措施:①施工期:施工單位應盡量選用低噪音型或帶隔聲、消聲裝置的機械設備;在高噪聲設備周圍設置屏蔽物,使用隔聲法降低噪聲等,項目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GB12323-2011)標準。大臨工程采取施工圍擋、局部加高施工圍擋、設備安裝消聲減振裝置等綜合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場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相應功能區標準限值。②營運期:鋪設低噪聲降噪路面、設置隔聲屏障、敏感點實施通風隔聲窗改造、遠期跟蹤監測等工程措施和一系列管理措施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5、生態環境防治措施:施工過程中,需剝離保存表層高肥力土壤用于后期恢復,嚴格控制永久及臨時占地范圍,臨時表土采取攔擋覆蓋措施,施工后及時清理恢復原狀;取土場和棄渣場設截水溝并雨季苫蓋,停止使用后覆蓋熟土恢復;避開農作物收獲期及雨季挖方,土石方指定堆放并苫蓋,多余運至指定區域處置;道路建設盡量選擇非雨季施工,結合擋土墻與植草鞏固水土;項目在水域施工避開生物繁殖期,在陸域施工需避開紅樹林保護區和生態敏感區,嚴禁破壞植被及傾倒廢水。施工后,針對施工便道、棄渣場、取土場等臨時工程,清理殘留物并平整修補,硬化便道破碎回收或作填料;棄渣場整形壓實,取土場削高填低成臺階狀,均覆蓋表土并改良土壤,種植鄉土喬灌草形成立體植被,配套截水溝等水土保持設施并開展生態監測。 6、風險事故防范措施:營運期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跨越大型水體橋梁設置事故應急池等防范風險事故措施,道路橋梁管理單位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并制定突發事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確保有效實施。 7、海洋環境防治措施:海洋水質防治需控制施工懸浮泥沙影響,通過準確定位樁基避免重復擾動、循環利用并密封外運廢棄泥漿,加強設備維護防泄漏(如橋墩采用鋼護筒法);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委托處理,定期開展水環境監測;漁業資源保護應強化施工前生態宣傳教育,落實首樁軟啟動、安全距離等環保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避免夜間強光源,同步控制懸浮泥沙,船舶垃圾分類收集上岸處置;生態補償需按相關規范制定漁業資源補償與增殖放流實施方案,建設單位組織落實(可委托第三方),漁業部門指導監督及技術評估,選擇適宜魚種開展增殖放流。 8、加強與周圍群眾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發現問題,有問題須立即整改,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