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臺、涉華僑、涉外結婚登記要符合哪些條件和提供哪些資料?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三)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五)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六)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七)男女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一)當事人雙方3張2寸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合影紅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澳門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臺灣居民: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