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征地遷墳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陽府〔2013〕1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陽江市征地遷墳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陽江市征地遷墳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陽江市殯葬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殯葬改革管理工作,有效妥善解決征地拆遷中遷墳安置問題,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水平,保護水土環境,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現制定征地遷墳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在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建設步伐的同時,妥善解決城鄉征地建設中群眾對遷墳的訴求和需求,化解矛盾,移風易俗,大力倡導并推行綠色環保、生態節地、文明節儉的殯葬方式,保障城市開發建設工作持續健康穩步發展。
二、安置方式
凡屬全市征地拆遷紅線范圍內的,在征地開發工作中涉及的遷墳安置宜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公益性骨灰樓(堂)安置。市殯儀館現址和規劃建設的新址,要增設公益性骨灰樓(堂),優先解決征地遷墳安置骨灰。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公益性骨灰樓(堂)建設力度,在保障遷墳任務較重的鎮(街道)分別建設一幢公益性骨灰樓(堂),以充分滿足征地開發遷墳安置的需要。
二是生態墓園安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遺體的社會福利設施。各縣(市、區)應當將公益性生態墓園列入民生工程,規劃安排建設用地,進一步加大公益性生態墓園建設力度,以確保在征地開發工作中遷墳安置的需要。
三是綠色環保安置。要積極倡導移風易俗,開展花葬、樹葬、海葬等新式節地環保新葬法。
四是臨時安置。對因種種原因未能搬遷到生態墓園的墳墓,應集中安置在公益性骨灰樓(堂)臨時寄存,免收骨灰寄存費(超過2年的,按規定收取寄存費),待時機成熟時再遷至生態墓園、公益性公墓或經營性公墓安葬,不能到公墓以外的區域建墳埋葬,無主墳的按綠色環保葬法安置。
五是對列入城市規劃紅線內和市重點項目用地范圍的墳墓,由用地單位登報或張貼通告,在公告的規定時間內完成遷墳任務。
三、建設資金
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加大殯葬事業發展經費投入,安排專項資金,將殯葬管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于政府所屬公益性骨灰樓(堂)及生態墓園、公益性公墓的征地、建設和配套設施的資金,保證公益性骨灰樓(堂)、公益性的公墓和生態墓園的建設和正常運行。
四、惠民政策
各縣(市、區)政府要立足城鄉開發建設和當地殯葬工作實際,扎實推行惠民殯葬政策。
一是征地村(居)戶主動遷墳安置到公益性骨灰樓(堂)的,免收3年骨灰寄存費。
二是對征地村(居)戶在遷墳公告規定時間內,主動安置到由民政部門指定的生態墓園的實行免收墓地費。
三是征地遷墳戶實行綠色環保節地新葬式(花葬、樹葬、海葬)的,每座墳在遷墳時,按核準的補償價格再增加遷墳補償500元,該項支出由財政部門核算后,在土地出讓收入支出預算中列支。
五、責任分工
征地遷墳牽涉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解決好遷墳安置問題,關乎民生,關乎重大項目建設,關乎城市發展和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因此,解決遷墳安置問題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齊抓齊管,妥善解決。各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征地村(居)戶主遷墳安置工作。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指導鎮(街)、村(居)開展遷墳工作;組織殯葬執法隊,開展殯葬執法工作;對公益性墓園、公益性骨灰樓(堂)、生態墓園進行管理。財政、國土資源、建設、林業和征地單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落實協管責任。
六、責任追究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殯葬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摸清征地開發范圍內的墳墓情況,杜絕新的亂埋亂葬事件發生,要切實制定落實措施,有效解決征地拆遷中遷墳安置問題。對列入規劃紅線內和重點項目征地范圍內出現占用林地、田地亂埋亂葬現象的,以及對因組織遷墳不力,影響征地和項目建設進程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問責追究。
七、其它事項
(一)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與《陽江市殯葬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一并執行。
(二)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