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陽春市2021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5)〔2022〕17號]文件批準,同意我市征收馬水鎮新風村大寨、塘基寨、寨仔、田垌屋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2.4529公頃,收回馬水鎮的國有土地4.2402公頃,作為陽春市2021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現將土地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陽春市2021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陽春市馬水鎮新風村大寨、塘基寨、寨仔、田垌屋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及面積:征收馬水鎮新風村大寨、塘基寨、寨仔、田垌屋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2.4529公頃,收回馬水鎮國有土地4.2402公頃,共征收集體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共6.6931公頃。
四、征收時間:公告期限屆滿后實施征收。
五、被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陽府告〔2021〕9號)標準執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陽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辦〔2013〕81號)標準執行。征地留用地按《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2019〕4號)規定執行。
六、依據《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2019〕4號)文件規定,留用地采用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折算成貨幣補償。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發放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
八、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15)〔2022〕17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陽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